南宫NG·28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如何设计更合理?

编辑:小编 日期:2023-12-16 02:53 / 人气:

  实务中,总有部分企业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存有瑕疵而无法有效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例为引,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典型的缺陷条款加以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一,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受限的具体期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期间长短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二,网络公司虽在不竞争协议中为己方留存了对竞业限制期间单方加以指定的权利,但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网络公司作为不竞争协议文本的提供者,应就此承担不利责任;其三,李女士离职前双方并未就竞业限制期间达成合意,网络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个月后邮寄《不竞争协议履行提醒通知》并无法律效用,故最终法院认定李女士竞业限制期限为0,判决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一,网站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离职时曾口头告知赵小姐竞业限制事宜,但证人是该公司在职员工,与公司间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孤证,其证言无法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为书面通知,网站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如约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其三,网站虽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个多月后向赵小姐发送《通知书》,但因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自由权的限制,故网站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保密协议中书面通知义务的执行或有效补救。故法院认定赵小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判决驳回网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多份涉及竞业限制的协议,则基于意思表示的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协议目的的原则,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内容应以离职时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依据该补充协议,竞业限制事宜以双方曾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故依据该协议,张先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时南宫NG·28,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双倍”;虽然在案证据证明张先生离职后确有竞业限制违约行为,但鉴于科技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0元,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经计算为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权基础不同。竞业限制的请求权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责任主体不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同行业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三,法律责任不同。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不正当竞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履行义务的前提不同。保密义务的履行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前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竞业限制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基础;忠诚义务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

  第二,适用主体不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忠诚义务的主体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建议一:在形式上,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单独文本或在劳动合同中单章约定;在内容上,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保密事项,补偿金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等项目;在用语及行文风格上,避免诘屈晦涩,尽量使文本通俗易懂,逻辑清晰。

  建议二: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采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竞业限制事宜;严格采取一对一方式与员工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真实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事宜,避免使用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建议三:避免对竞业限制义务的生效或解除增设前提条件;如双方确需要附加生效或解除条件,则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且约定内容应详尽、具体、准确、具有操作性,便于存证举证。

  建议四:完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可将双方间是否约定有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补偿金标准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列入离职交接或离职审批材料模板,避免因工作人员疏忽而遗漏对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的审查、通知及提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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